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通訊員 朱慧呀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樂清法院以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三旗集團有限公司罰金20萬,三旗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總裁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0萬元。
  三旗集團有限公司位於樂清市北白象鎮,其前身是樂清華通線纜廠,是一家以電纜製造為主業的企業。1988年,企業變更為浙江三旗電纜電線有限公司,1995年,三旗集團正式成立,主營電纜、電線。三旗集團董事長陳某作為法人代表,占公司90%股份。
  2008年金融危機後,三旗集團每年產值大概2000萬左右。2008年,三旗集團向銀行貸款達到1.5億貸款。2008年底至2009年初,公司資不抵債,所有資產抵完還欠5000多萬。2010年,三旗集團因無法歸還到期的建設銀行3700萬元貸款及中信銀行的1300萬元貸款,被工商局註銷停業。
  2008年11月10日,三旗集團在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陳某、總裁被告人陳某某的主持下,出具偽造的購貨單位為三旗集團,銷貨單位分別為寧波市江北大創銅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北大創公司)和浙江萬金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金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購銷合同,向中國建設銀行申請辦理12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中國建設銀行出具金額各為600萬元的兩張銀行承兌匯票。
  2008年11月18日,三旗集團又出具偽造的購貨單位為三旗集團,銷貨單位江北大創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購銷合同,向中國建設銀行申請辦理44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中國建設銀行出具金額為440萬元的一張銀行承兌匯票。
  三旗集團分別交存了120萬元、220萬元保證金,並請中國勝武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武公司)做保證人,為銀行承兌匯票擔保。取得上述銀行承兌匯票後,三旗集團通過他人貼現匯票,還公司欠中國建設銀行的到期貸款。
  上述承兌匯票到期後,中國建設銀行劃扣了340萬元的保證金及利息141892.4元,保證人勝武公司因負連帶責任,支付剩下的共12858107.6元。後三旗集團與勝武公司就擔保代償事項達成和解。
  樂清法院審理後認為,三旗集團有限公司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票據承兌,情節特別嚴重,其董事長陳某、總裁陳某某作為該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原標題:偽造購貨單騙取票據承兌 三旗集團董事長總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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